京企投资600多亿元“回补”南水北调水源区
贵德记者从国家统计局获悉:2017年,随着国民经济稳中向好,煤炭需求回暖,优质产能加速释放,原煤生产恢复性增长,全年原煤产量亿吨,比上年增长%,是自2014年以来首次正增长。今年省市县三级联动,共召开专项述职会122场,2296人参加述职。
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述职会当天,恰逢省委主要领导率队外出调研,但几位述职对象都是在述职发言后再赶去参加调研。分批建设200个院士专家工作站、100个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和100个军民兼容技术支撑平台,促进军地科研融合。
这样的“蚁贪”在农村并不少见,不下大力气坚决整治,蚕食的是群众的获得感,削弱的是群众对党的信任。对于其他病情的判断和治疗则是我们的综合技能。
据八里庄街道健康家e养老服务中心主任衣大利介绍,八里庄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团队会随时监测老人的健康数据,若发现异常情况将马上与老人联系。 起底“老中医”诈骗伎俩 据办案民警介绍,事主被骗经历都大同小异,被骗金额均在数千元以内,大多数事主在发现药品无效后并没有提出退货,主要是觉得损失不大,怕维权索赔过程麻烦,于是没有报警。
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精准培育一支致富“带头人”队伍。
有个安稳的家,也是济南市章丘区黄河镇岳家村村民岳永吉一辈子的心愿。
“电子证据是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关键证据。如何激发本土人才活力,依靠人才驱动转型发展?我们相继出台扩大用人单位人事自主权“10条”、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16条”等系列放权、松绑新政,让科技人员转有动力、创有底气、干有奔头。
为解决我省人才工作重视程度冷热不均、工作力度逐级递减、牵头抓总抓手不多等难题,今年我省探索开展人才工作专项述职,抓住了组织部长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创新了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实现形式,有效解决了人才工作中牵头抓总办法不多、力度不够,人才资源难整合、人才信息难互通等问题。
其中,5至10年的多次往返人才签证最快6个工作日可以免费办理完成,最长期限5年的在华工作许可最快5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在华永久居留证最快5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时代,科技创新不能关起门来搞。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广元以识才的慧眼、爱才的诚意、用才的胆识、容才的雅量、聚才的良方,把国内外的各方面优秀人才、顶尖人才吸引过来、凝聚起来,必将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为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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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的美享誉世界,不仅吸引了无数的游客,还有不少老年游泳爱好者。杭州的龚大伯去年在西湖里游泳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湖管委会)处罚了150元,龚大伯后将西湖管委会诉至西湖法院。5月3日,西湖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去年4月26日清晨,龚大伯像往常一样在西湖游泳,被正在巡查的西湖管委会执法队员发现。9月,西湖管委会根据《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对龚大伯作出了罚款150元的决定。另据调查,西湖管委会于2021-03-04和12月18日因龚大伯在西湖擅自游泳对其分别作出罚款50元和20元的行政处罚。
龚大伯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今年3月向西湖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被告西湖管委会9月份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激烈争辩。
龚大伯认为,在西湖里游泳是市民的权利,《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是支持的,其已经在西湖游泳了二十多年了。西湖管委会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条例规定,对“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而其在西湖游泳并没有污染水质,不应该收到处罚。同时,西湖管委会不仅程序违法,对其作出的处罚也过重,超出了自由裁量的范围。
西湖管委会答辩称,原告在西湖擅自游泳的事实清楚;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其于2016年5月向原告龚大伯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原告申辩后,进行了认真复核,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于7月向其进行了书面送达;后于9月作出处罚决定。另外,原告提出的《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不是其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杭州市西湖区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因此不能证明其处罚行为的不合法。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该条明确禁止在西湖内擅自游泳。条例的第二十九条规定,“需在西湖内进行船艇、航模表演和组织有关活动及拍摄电影、电视的,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事前应当报经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大型水上活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可在西湖内组织进行有关活动。该案中,原告龚大伯认为自己不是擅自游泳,他在此晨泳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即1996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给市冬泳协会陈某某的回复。但《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在时间上晚于回复,效力上高于该回复。该回复于1996年1月出具,而《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8月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系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在西湖内擅自游泳,经依法批准可在西湖内组织进行有关活动,后于2001年、2004年两次修订,均未改变此规定。原告龚大伯在西湖内自行游泳的行为不属于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西湖内组织进行有关活动之列,属于条例所禁止的擅自游泳行为。原告龚大伯还主张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均会污染西湖水体,而在西湖内游泳不会污染西湖水体,而《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项已将“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并列为污染水体的行为。西湖是自然水体,西湖水域资源的保护需要公众的共同努力。包括游泳在内的健身活动应得到社会支持的前提是健身活动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在合适的场所进行,而不能游离在法律之外。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原告龚大伯于2021-03-04在西湖内擅自游泳的事实清楚,且此前曾于2021-03-04、18日两次因在西湖内擅自游泳被处罚,被告西湖管委员会基于这些事实,适用该项规定对原告龚大伯罚款150元,在其裁量幅度范围,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西湖法院判决驳回龚大伯的诉讼请求。
(原题为《杭州一大伯因在西湖里游泳被处罚起诉西湖管委会 法院判决不支持》西法、黄洪连/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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